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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松滋河电鱼,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发表时间:2023-03-09 18:22:33 来源:常德全媒

近日,安乡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加大巡查力度,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件回顾

3月7日16时许,民警在松滋河深柳镇水文站堤段处发现,有一男子背着大背包疑似用电捕鱼工具捕鱼,随即当场制止,现场收缴背包式捕鱼装备一套、渔获物若干,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华对自己使用背包式电瓶机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宣讲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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